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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概述
2007-08-15     
 

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 (CDM) ?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一个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一缔约方 ( 即发达国家 ) 与非附件一国家 ( 即发展中国家 ) 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的设立具有双重目的:   1) 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2) 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之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承诺。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 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 CERs 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由于获得 CERs 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   因此,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 “ 双赢 ” 的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合作也可以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体经济成本。
 
典型的 CDM 项目行业(部门)有哪些 ?   首先,让我们对国内有哪些行业(部门)具有实施 CDM 项目的潜力作一个初步的了解。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 CDM 项目部门。   1 .电力 可再生能源(水力、太阳能、风力、生物质气化等) 燃料代替 清洁煤技术 高效的电力传输与分配   2 .能效 商业 / 机构建筑的更新 工业过程的改变 工业过程中提高能小 高效照明设备   3 .交通 燃料转换 交通工具提高效率 公共交通的扩展 生物燃料   4 . 油气 减少管道泄露   5 . 城市固体废气物 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   6 . 农业 改良耕种方法 减少能源使用 改良肥料管理 改良肥料使用方法   7 .汇 (1) 造林 再造林     (1) 注释: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汇 ” 的定义为 “ 从大气中清除以温室气体为主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 ” 造林、再造林又被称作 “ 碳汇 ”CDM 项目。 需要补充的是,根据亚洲开发银行 1998 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能源消费和工业化进程是 CO2 排放的主要原因。因此,电力和工业部门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开发 CDM 项目的重点领域。
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对项目业主的意义   自从第七次缔约方会议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国际规则以后,国际社会对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热情越来越高。企业界和投资者之所以如此积极,吸引他们的自然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带来的较大的预期收益。   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其国内面临着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且在国内采取减排措施的成本较高。对于发达国家的政府而言,面临着与企业界一样的挑战,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是出于节约经济成本的目的。当然,也有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之所以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市场活动,是希望未来可以将自己获得的 CERs 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从而赚取利润。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政府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出售 CERs 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并且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包括改善环境、增加就业和收入、改善能源结构、促进技术发展等多个方面。   分析表明,出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而获得的碳融资对不同类型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差别很大。碳融资对于那些减排全球温升潜力较大的温室气体 ( 如 CH4 , N20 , HFCs) 的项目经济性的影响最大,可以有效改善此类项目的经济收益。   但是, N2O , HFCs 类项目面临的一个最主要问题是它们没有明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益。如果不能很好的进行监测,碳融资的介入有可能反而刺激此类项目生产更多的副产品,而偏离项目最初的目的。实际上,中国政府对待此类项目的态度目 前还不是很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们不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优先领域。   CH4 的全球温升潜力值比较高,为 21 ,而且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类项目具有很好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因此 CH4 回收利用类项目在目前的国际碳市场中占据了比较大的份额。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从 2003 年到 2004 年 5 月,以减排额的交易量统计,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类项目占总量的 18 %,仅次于 HFC 类项目的交易量。
  CDM 项目周期详细介绍
·项目识别   初步判断本项目是否为 CDM 项目。 ·项目设计   当项目符合 CDM 的标准,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 PDD )。设计文件的格式由联合国 CDM 执行理事会确定。 ·项目批准   CDM 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 CDM 主管机构批准。目前我国的 CDM 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中国 CDM 项目需要获得发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项目审定   项目开发者需要与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签约,负责其审核认证的工作。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 CDM 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类型不同,寻找具有审核认证资质的指定的经营实体。 ·项目注册   签约的指定的经营实体确认该项目符合 CDM 的要求,签署审核认证报告,向联合国 CDM 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 PDD ),东道国的书面批准文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在 CDM 执行理事会收到注册请求之日起 8 周内,如果没有 CDM 执行理事会的 3 个或 3 个以上的理事和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则项目自动通过注册。执行理事会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阶段 4 的审定条件。最终决定由 CDM 执行理事会在接到注册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作出。
  如果该项目被 CDM 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项目的实施与监测   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划进行。
  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一般情况下,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核证的经营实体不能为同一家,但是,小规模 CDM 项目可以申请同一家指定经营实体进行审定、核查和核证。 ·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   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 CDM 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 CDM 项目的减排量。
  核证是指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的核证报告,并且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 CERs 的签发   指定的经营实体提交给 CDM 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申请 CDM 执行理事会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 CERS 。
  在 CDM 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 15 天之内,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至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没有提出对 CERs 签发申请进行审查,则可以认为签发 CERs 的申请自动获得批准。如果缔约方或者三个以上的 CDM 执行理事会理事提出了审查要求,则 CDM 执行理事会需要对核证报告进行审查。
  在收到了审查要求的情况下, CDM 执行理事会会在下一次会议上确定是否进行审查。如果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局限在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及其资质问题。审查应在确定审查之日起 30 天之内完成。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交易成本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等,使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给开发者带来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新的事物,很难准确估计交易成本的大小。据估计,对于一个大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交易成本有可能高达 20 万~ 25 万美元 (Pembina Institate , 2003)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 · 项目搜寻 · 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 · 准备相关技术文件 · 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 · 准备 CER 购买协定 · 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 · 注册费 · 监测 · 核查和核证费用 · 适应性费用 ( 总 CERs 的 2 % ) · 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   这其中的一些费用是一次性的,包括:项目搜寻、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者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 CER 购买协议、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费等。而监测费用、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和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则是在整个项目过程中一直发生的。当然,有些费用的发生与东道国的要求紧密相关,如果东道国没有这方面的额外要求,相关的费用也不会发生。例如,如果东道国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没有与一般建设项目相比额外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则这个交易成本中就不会包括这部分费用。   有些费用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降低。比如,如果东道国政府能够与投资国政府合作,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两国企业间的合作,则项目搜寻成本可以大为降低。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越来越多,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应用经批准的方法学,而不必自己开发新的方法学,从而大大降低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等的成本。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 CER 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供其他企业参考,因此也就可以相应地降低与此相关的交易成本。   越早进入碳市场的企业,因为相关的市场经验较少,面临的交易成本越高。晚进入市场虽然交易成本可以相应降低,但有可能会错失很好的项目合作机遇。考虑到第一承诺期的开始日期越来越近,加之项目的开发和建设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项目只有在开始运行后才能产生减排量,尽早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如何进行 CDM 项目的自我初评估?
  初步判断是否符合 CDM 项目所必须同时满足的五个判断条件 判断条件一:项目类型   您的项目是否可以归为以下类型之一,如果是则符合 CDM 项目要求: * 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 , 如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 * 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 * 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 , 包括炼焦窑炉 , 高炉节能技术改造 * 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 , 钢铁 , 石化 , 建材工业等 * 电力需求侧管理 (DSM): 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 : 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 , 高效风机水泵 , 绿色照明 , 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 , 电热炉改造等 , * 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 节能建筑设计 , 建筑能源系统优化 , 免烧砖新型建材 * 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 : 包括天然气燃料车 , 燃料电池车 , 高效车辆引擎等 , 混合燃料电动车 , 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应用 * 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 * 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 , 燃气发电供热 * 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 : 集中供热 , 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 * 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 * 太阳能 PV 发电场示范项目 * 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 * 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 * 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 * 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 * 其它高 GWP 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 : 氢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PFCs), 六氟化硫 (SF6) 判断条件二 : 项目进展阶段   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 , 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 CDM 项目要求 . 判断条件三 : 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判断条件四 : 环境评价报告   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 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 判断条件五 : 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   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   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关注的一些关键问题
  在识别潜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建议者需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项目的合格性、投资模式、交易成本和风险。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包括了对上述问题的评价,但可行性研究还需要考虑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合格性、增量成本和预期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获得的收益。 一、合格性   在识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参与者需要首先考虑的就是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潜在的合格性问题。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合格性:首先,项目是否可以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益,从而满足国际层面的要求;其次,该项目的一系列重要安排能否满足项目参与国政府,尤其是东道国政府的特定要求。   不同东道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差异。根据中国政府已经公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要额外要求体现在如下方面: (1) 项目开发者的参与资格问题,即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或者中资控股企业可以与外方合作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2) 发达国家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公共资金应该额外于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和其在公约下的资金义务; (3) 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 (4) 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由中国政府确定,确定前归该企业所有。   企业在项目识别和设计中应该逐条检查自己的项目,确保这些要求得到满足。否则,在后续的项目批准过程中,有可能不是很顺利。当然,中国政府也可能随着具体项目实践的增加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因此,企业应该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 二、项目模式   一般而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有三种模式: · 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没有发达国家的参与。发展中国家在市场上出售项目所产生的 CERs 。 · 双边模式:发达国家实体和发展中国家实体共同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由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 CERs 。 · 多边模式:项目产生的 CERs 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基金的一个例子是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原型碳基金。目前,对于双边和多边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投资模式,国际社会没有异议,满足相关规则的项目都可以得到东道国和执行理事会的批准。 但是,对于单边模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认识,国际上尚有争议。中国政府对于单边项目也持比较谨慎的态度,项目开发者需要特别注意。 三、交易成本   上一篇文章讨论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和实施中将会产生的交易成本。对此,项目开发者应该给以足够的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到项目参与者最终可以获得的净收益。项目参与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适当降低自己承担的交易成本。   如果所开发的项目符合小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规定,则应该尽量应用执行理事会已经给出的简化的方法学和监测计划等,同时充分利用简化规则提供的各种便利,如在项目的审定以及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中应用同一个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进行捆绑等。   对于一般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项目开发者也应该尽可能应用执行理事会已经批准的方法学;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该与相关的政府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与交流,使项目的设计符合政府的要求,加速审批过程;如果可能,在项目的审定中选择本国的指定经营实体,以降低可能收取的费用;尽可能应用比较标准的 CER 购买协议,以节约成本、减少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例如,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各种碳基金一般均有比较标准的 CER 购买协议;国际排放贸易联合组织 (IETA) 也已经开发了多个版本的碳购买协议。这些都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   在项目的识别和谈判阶段,项目建议者可以考虑发展一个项目识别文件 (PIN) ,它相比项目设计文件 (PDD) 来说稍简单一些,但包括了所有的关键信息,可以供东道国以及潜在的合作伙伴进行讨论。项目识别文件一般包括一个简短的项目描述、 GHG 减排量的大致估计 ( 包括基准线的选择 ) 、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财务信息 ( 包括项目成本、融资渠道、 cER 的购买者和预计的 CER 价格 ) 。项目识别文件的应用可以有效降低项目合作谈判阶段的前期成本。
     
BEB能为CDM业主方提供哪些服务?
  ( 1 ) CDM 项目前期预评估   ( 2 ) CDM 项目全程咨询   ( 2 ) PIN 文件制作   ( 3 ) PDD 文件制作   ( 4 ) 接受业主委托寻找买家         [0楼] | IP:已记录| Posted:2007-05-6 4: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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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对CDM问题的研究状况  
 在国际上研究与CDM相关问题比较知名的研究机构有OECD与IE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与其下属的国际能源机构)、WRI(世界资源研究所)、LBL(劳伦斯伯克力实验室)、CCAP(清洁空气政策中心)、RFF(未来资源研究所)、WBCSD(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理事会)的能源与气候变化小组、以及印度的TATA能源研究所等单位。国内的清华大学核能技术研究院、国家计委能源研究所和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经济研究所等单位也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这些研究机构的主要研究工作,我们将在有关CDM项目的减排基准线确定方法,以及CERs的定价方法等问题的研究部分予以详细介绍。
在CDM项目基准线的确定方法研究中,OECE与IEA的研究人员通过对发电、水泥、节能等案例详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确定CDM项目基准线的方法。同时,他们也对CDM项目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本文中基准线部分的讨论是主要针对他们的研究工作进行的,在讨论中会在各个方面有比较详细的介绍。(OECD.2000, Bode,J-W.2000等) CCAP对CDM的研究虽然比较综合,但其也对巴西等国的电力部门进行了CDM项目基准线的案例研究工作,发现的一些问题对研究工作较有启发性,并且这些问题也得到了OECD研究人员的重视。(CCAP,2000等) TATA能源研究所是发展中国家中从事CDM问题研究的重要机构之一,其对印度国内的一些项目进行了CDM基准线的案例研究,但采用的完全是西方学者的理论方法,只是在技术转让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强调。WBCSD的能源与气候变化小组的研究工作主要侧重于CDM的经济机制方面,他们对增量成本的理论方法在CDM项目中的应用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一些有关建议。本文对CERs定价机制的讨论主要针对WBCSD的研究成果来进行。(WBCSD.2000)清华大学核能技术研究院在过去与日本的新能源开发机构(NEDO)以及挪威等国家合作完成了有关中国的若干AIJ项目研究。AIJ项目采用增量成本的计算方法,基准线的设定均以各个具体项目实施前原有项目的实际技术水平为基础来确定的,各个项目设定的减排年限均为项目的寿命期。这些都是当时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方法,由于AIJ项目不涉及CERs的问题,因而,对具体方法的理论研究并不充分。清华大学核能技术研究院作为中国政府在COP谈判中在有关CDM方面的主要技术支持单位,对国外在CDM项目的基准线的确定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详细的总结,但对很多学者普遍提出的项目级缺乏透明度和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等问题并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办法。该研究院对中国的很多具体项目进行过基准线确定方法的研究,积累一些实践经验,但基本沿用AIJ项目的处理方式。清华大学目前也已经开始与一些国家和国际机构合作,开展CDM项目的案例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中心在CDM的基本理论问题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特别是在CDM基准线理论与基准线确定方法,以及CDM项目的CERs定价机制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为CDM项目的案例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该中心正在与日本的综合开发研究所(NIRA)进行CDM的理论与案例研究工作,还计划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与国际组织进行相关的合作研究工作。能源所的可再生能源中心也与世界银行等单位合作开展过风力发电等方面的AIJ项目研究工作。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经济研究所与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和京都大学的学者专门在以天然气替代煤进行发电和供热领域,以兰州市为案例,就在天然气替代煤炭发电和供热方面引入CDM项目进行了基准线和减排增量成本的案例研究。该研究同时对单项目和多项目动态基准线的测算方法进行了试验,并就有关基准线测算不确定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从经济的角度,将国际技术转让和CDM相结合,就CDM项目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短期和长期影响进行了研究,得出了一些很有意思的结论,他们还对国内的一些企业有关CDM项目的态度和意见进行过调查分析。对发达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ODA)能否用于CDM项目的问题,虽然在COP决议中已经写入了发达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不能用于CDM项目,但是,很多发达国家的研究文章中仍然在询问:什么是ODA的基准线?全球环境问题应属于ODA的援助范围等问题。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则强调:发达国家非但没有达到联合国大会决议所要求的ODA应为其GDP0.7%的水平,很多发达国家的这个比例反而却在不断下降,一些国家则低于0.3%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还要拿ODA资金进行CDM项目并取得CERs的回报,这是不能接受的,因此,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学者一直在强调CDM项目的资金额外性问题,即:CDM项目的资金额外于ODA。对技术转让问题,在COP的决议中只提到发展中国家政府有权确定CDM项目是否符合本国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但发展中国家学者确一直认为CDM项目应进行实质性的技术转让,他们认为既然国际公认的BAU(减排项目基准线)的概念明确为在没有CDM项目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正常经济发展条件下的温室气体排放状况,那么,如果没有实质性的技术转让,减排量从何而来?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学者一直强调技术额外性问题的必要性。对CDM项目的资金机制问题发达国家的学者也开展了一些研究工作,他们将CDM的资金类型分为单边、双边、多边、以及混合等若干种类型,并对每种类型资金的运作方式进行了分析。在一些国际机构或国际与地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是否能够用于CDM问题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学者也存在明显不同的看法。发达国家的学者强调:CDM项目中存在发展中国家能力不足的问题,而这些国际资金用于解决能力建设问题比较合适,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则认为这些资金用于普通项目的能力建设没有问题,用于CDM项目的资金应源于发达国家,因为其目的是获得CERs。发达国家学者一直强调不同能源品种之间的替代项目可以成为CDM项目,即以天然气发电代替煤发电等,但却无法解释其中的不确定性问题。即一个地方使用这种资源,就会使另一个地方转向其它资源,目前使用了这种资源,或许使将来转向其它资源,因此,从总体上看能源替代项目并不一定就能够产生减排效果。有些研究人员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如果用天然气或石油可以替代煤炭作为CDM项目的话,那么最先进的洁净煤技术也会失去吸引了,这能够符合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基准线问题也很有趣,如果我们希望使用可再生能源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来替代普通能源项目(矿物燃料项目), 部门基准线如何确定?如果使用可再生能源项目本身为基准线,将没有减排效果,如果使用其它能源项目为基准线,其它能源项目也使用同样的基准线,理论上如何解释?使用可再生能源项目与其它能源项目的综合基准线最有理论依据,这也是很多学者的共同的研究结论。但一些学者在巴西的研究却很有趣,在巴西这样一个可再生能源比例很高的国家,如果采用综合基准线,即使是最先进的燃气电厂都是增排的,这明显不符合逻辑,但学者们至今也没有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在对CDM项目基准线的研究中,各国的学者也有很多不同的结论。如:有关CERs的获得时间期限问题,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使基准线不断降低,建议采用较短的时间期限,如:5年、7年。另外一些研究人员以技术进步的不确定性很大,无法准确估计,并且CERs的获得需要有较长的时间保证才能增加吸引力为由,建议以项目技术寿命或设备寿期为CERs获得的时间期限,对基准线可以每隔一段时间(如:5年)更新一次。由于CDM项目的机理非常复杂,涉及的范围很广,因此,虽然经过各国学者多年的努,仍然在许多方面没有取得深入的进展,也没有一致的结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关CERs的定价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于讨论增量成本方法如何应用于CDM项目中的问题,但是,如果采用增量成本定价方法,就将可商业化项目与接近可商业化项目排除在CDM项目之外,而国际上各种模型估算的CDM项目潜力却都是以可商业化项目为主体的,另外,我们都知道,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技术必须具备较强的扩散与复制能力,良好的市场前景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是可扩散性的必要前提,因此,就支持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来说,商业化项目与近商业化项目才符合这种要求。一些国外学者提出以市场来确定CERs的价格,由于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将CERs作为商品来处理,同时也为避免CERs被发达国家象其它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炒作,使CDM项目失去应有的意义,因此,COP的决议中明确规定了CERs的非商品性与CERs转让的非市场性。所以,CDM的定价方式是一个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二:有关CDM项目基准线的确定方法问题,尽管这是CDM研究中进行工作最多的领域,对静态基准线和动态基准线的确定方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提出了自上向下的基准线(地区、国家和部门层次基准线)、自下向上的基准线(建立在具体项目基础上的基准线,和具体项目基准线的集合)、以及技术层次的基准线(建立在某种层次的技术水平之上,或这些技术水平基准线的集合)等基准线的确定方法,但并没有哪一种方法可以很好地解决CDM项目的基准线确定问题,而且CDM项目基准线的确定是CDM项目具体实践中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CDM的实用化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其三,尽管各国学者在CDM问题的研究中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几乎都集中于CDM项目的重要理论问题,有关CDM项目在各国的具体运行方式的研究基本上没有看到。其实CDM项目在各国的具体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重要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CDM项目资金的运作方式、途径与程序,有关的技术转让方式与途径,各国有关CDM项目的批准与具体核查方式,CDM项目需要参与的管理部门与咨询部门的范围与参与程度、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问题,如何向有关的企业及时提供有关CDM的信息,以及如何鼓励企业参与CDM项目等方面,均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工作,而这些方面恰恰是现在有关CDM项目研究工作的空白点所在,因此,急需开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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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对CDM的理解
    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已全面展开,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中国一直面临着如何保持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重大压力,外贸形势不容乐观,内需启动缓慢,并且又处于加入WTO的关键阶段,由于这些客观原因,与CDM有关的各种信息在中国的传播与扩散程度远不及需要CERs的发达国家,以及希望通过CDM增加投资吸引力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企业界所关注的问题也同样集中于如何面对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入WTO等的影响。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在2000年曾对国内一些企业进行过有关CDM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国内企业知道CDM的并不多,对CDM的内涵更缺乏了解,并且由于各种经济因素的影响,国内企业目前并不非常关注这方面的影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00)。国内的企业对CDM也存在很多疑问,其中最主要的就是CDM能够给他们带来什么?由于国际上对CDM的研究还不够深入,COP虽然早已明确了发达国家可以通过CDM项目获得CERs,发达国家企业必然要参与其中,但支持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只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到底会给发展中国家企业带来什么影响,目前还不明确。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是一个主要的努力方向,因此,CDM如何能够在国内企业间公平地开展,也是国内企业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发展中国家政府一直要求CDM必须包括相应的技术转让活动。对CERs的所有权问题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如果CERs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国内企业能从CDM中得到什么好处呢?而且,通过什么方式才能调动国内企业参与CDM的积极性?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国内企业对先进技术的需求非常迫切,转让正常商业途径无法获得的技术是增强CDM在中国的吸引力的重要措施。中国政府希望CDM项目能够与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相配合,因此,CDM可以为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的企业提供获得融资的渠道。总之,中国国内企业对CDM的希望,不外呼获得正常商业渠道无法获得的技术,以及增加其获得国际融资的可能性这两个方面。       BEB革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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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 IP:已记录| Posted:2007-05-7 9: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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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CDM?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今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
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
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 三、CDM项目技术
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术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如煤矿甲烷、垃圾填埋沼气回收技术;废弃能源回收技术等等。 四、小型CDM项目类型
(1)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定其最大装机容量在1.5万千瓦以内。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发电提供电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动力、机械能的形式。
(2)提高能效的项目:其每年最大节能量应在1500万千瓦时以内。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
(3)其他方面的项目:其应具有直接排放温室气体、同时其温室气体年排放量应少于1.5万吨CO2。例如,燃料替代项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矿甲烷回收项目等。                       一些补充一、   CDM是什么?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此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CDM就可实施,参与CDM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CDM项目活动产生的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
  1998年11月,《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BAPA。该计划要求缔约方大会解决有关京都三机制,尤其是CDM在运行模式、规则、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学等所有悬而未决的细则,以便使京都机制在2000年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
  历经几年艰苦的谈判,2001年7月在COP6续会上达成了"波恩协议",为CDM的付诸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根据缔约方大会达成的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决议,围绕CDM开展的能力建设活动属于决议所规定的能力建设范围。通过系统的能力建设活动而建立和发展有效的CDM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规则,提高发展中国家开发、设计和实施CDM项目的能力,是CDM项目环境完整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CDM项目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时还是通过CDM项目获得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连带效益的重要条件。CDM产生的效益将在国际CDM项目投资者、承担国的有关经济部门和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中分享。
2001年11月在马拉喀什举行的COP7上,围绕CDM的谈判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就CDM运行模式、规则、程序等重要问题达成了协议,使CDM的实施前景更为明朗。尽管由于谈判最终妥协的结果,使附件I缔约方对CDM所产生的CERs的需求量在第一承诺期比原来普遍预期的数量大为减少,但作为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在国际社会防止全球变暖的长期进程中,CDM的实施将具有长远的战略影响。因此,围绕CDM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协议。它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2008年—2012年的减排义务。它将工业化国家分成8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们控制并减少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F6(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在内的排放。
《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应履行的义务有:1. 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2.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援助;3. 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吨碳,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吨碳。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0.25%。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仅几美元至几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可降到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工业化国家积极上发展中国家寻找项目,从而推动了CDM的发展。
因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即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又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所以被公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
2、核心内涵
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简言之,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当采用新技术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不产生出相应的温室气体当量或极小的温室气体量,这两个数据的差值即为此项目的减排量。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
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IGCC项目等都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
3、支持领域
  CDM支持的业务领域与GEF(全球环境基金)在气候变化领域支持的业务领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GEF着重能力建设,通常是多边机制,且是政府主导的项目。而CDM项目的重点是在实施可观察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常是有投资主体实际项目,一般采取的是双边机制,尽管项目的实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但是企业CDM项目实施的主体。二、CDM项目的自我评估
初步判断是否符合 CDM 项目所必须同时满足的五个判断条件
判断条件一:项目类型
您的项目是否可以归为以下类型之一,如果是则符合 CDM 项目要求:
* 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 , 如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
* 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
* 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 , 包括炼焦窑炉 , 高炉节能技术改造
* 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 , 钢铁 , 石化 , 建材工业等
* 电力需求侧管理 (DSM): 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 : 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 , 高效风机水泵 , 绿色照明 , 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 , 电热炉改造等 ,
* 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 节能建筑设计 , 建筑能源系统优化 , 免烧砖新型建材
* 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 : 包括天然气燃料车 , 燃料电池车 , 高效车辆引擎等 , 混合燃料电动车 , 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应用
* 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
* 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 , 燃气发电供热 ,
* 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 : 集中供热 , 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
* 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
* 太阳能 PV 发电场示范项目
* 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
* 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
* 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
* 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
* 其它高 GWP 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 : 氢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PFCs), 六氟化硫 (SF6)
判断条件二 :项目进展阶段
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 , 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 CDM 项目要求 .
判断条件三: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判断条件四:环境评价报告
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 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
判断条件五: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
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三、CDM项目运作的基本规则和流程
1、运作管理规则
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 缔约方自愿参与;2. 有政府批文;3. 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 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5. 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区别不同类型的减排气体,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
2、CDM项目运作流程
CDM项目的全过程是: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交易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
企业在进行CDM项目申报时,首先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再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之后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CDM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企业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荷兰CERUPT项目的经验。在招标的资质认定阶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1. 项目概念表;2. 项目认可书;3. 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4. 公司3年财务报表;5. 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证明;6. 公司财务信用状况证明。
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提供:1. 项目设计文件;2. 核准报告和结论;3. 购买协议;4. 提交时间安排;5. 项目批准书。
CDM项目周期介绍:
?项目识别
初步判断本项目是否为 CDM 项目。
?项目设计
当项目符合 CDM 的标准,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 PDD )。设计文件的格式由联合国 CDM 执行理事会确定。
?项目批准
CDM 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 CDM 主管机构批准。目前我国的 CDM 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中国 CDM 项目需要获得发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项目审定
项目开发者需要与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签约,负责其审核认证的工作。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 CDM 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类型不同,寻找具有审核认证资质的指定的经营实体。
?项目注册
签约的指定的经营实体确认该项目符合 CDM 的要求,签署审核认证报告,向联合国 CDM 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 PDD ),东道国的书面批准文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在 CDM 执行理事会收到注册请求之日起 8 周内,如果没有 CDM 执行理事会的 3 个或 3 个以上的理事和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则项目自动通过注册。执行理事会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阶段 4 的审定条件。最终决定由 CDM 执行理事会在接到注册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作出。
如果该项目被 CDM 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项目的实施与监测
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划进行。
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一般情况下,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核证的经营实体不能为同一家,但是,小规模 CDM 项目可以申请同一家指定经营实体进行审定、核查和核证。
?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
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 CDM 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 CDM 项目的减排量。
核证是指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的核证报告,并且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 CERs 的签发
指定的经营实体提交给 CDM 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申请 CDM 执行理事会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 CERS 。
在 CDM 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 15 天之内,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至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没有提出对 CERs 签发申请进行审查,则可以认为签发 CERs 的申请自动获得批准。如果缔约方或者三个以上的 CDM 执行理事会理事提出了审查要求,则 CDM 执行理事会需要对核证报告进行审查。
在收到了审查要求的情况下, CDM 执行理事会会在下一次会议上确定是否进行审查。如果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局限在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及其资质问题。审查应在确定审查之日起 30 天之内完成。四、CDM项目的交易成本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等,使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给开发者带来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新的事物,很难准确估计交易成本的大小。据估计,对于一个大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交易成本有可能高达 20 万~ 25 万美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
? 项目搜寻
? 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
? 准备相关技术文件
? 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
? 准备 CER 购买协定
? 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
? 注册费
? 监测
? 核查和核证费用
? 适应性费用 ( 总 CERs 的 2 %——国家收取,详情参考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以及第二十四条 )
? 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
这其中的一些费用是一次性的,包括:项目搜寻、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者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 CER 购买协议、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费等。而监测费用、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和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则是在整个项目过程中一直发生的。当然,有些费用的发生与东道国的要求紧密相关,如果东道国没有这方面的额外要求,相关的费用也不会发生。例如,如果东道国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没有与一般建设项目相比额外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则这个交易成本中就不会包括这部分费用。
有些费用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降低。比如,如果东道国政府能够与投资国政府合作,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两国企业间的合作,则项目搜寻成本可以大为降低。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越来越多,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应用经批准的方法学,而不必自己开发新的方法学,从而大大降低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等的成本。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 CER 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供其他企业参考,因此也就可以相应地降低与此相关的交易成本。
越早进入碳市场的企业,因为相关的市场经验较少,面临的交易成本越高。晚进入市场虽然交易成本可以相应降低,但有可能会错失很好的项目合作机遇。考虑到第一承诺期的开始日期越来越近,加之项目的开发和建设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项目只有在开始运行后才能产生减排量,尽早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五、CDM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技术类问题(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写,如项目设计文件PDD、项目识别文件PIN)
CDM项目设计文件(英文简称PDD)是为CDM项目开发者提供编制CDM项目设计书的内容指南和格式标准。项目设计文件是申请CDM项目以及项目合格性和减排量核实、核准的必要依据。项目设计文件已经缔约方会议批准,并已在网上颁布。
项目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的一般性说明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描述、项目参与方、项目技术说明、项目地点、项目类别、项目将采用的技术等。同时,还要简要说明所建议的CDM项目将如何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估计年减排量以及说明减排的额外性;当项目使用了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时,应证明资金来源的额外性,即使用该资金并没有影响使用正常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
(2)基准线方法
参照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基准线方法, 说明本项目所选择的基准线方法和理由及其具体应用。如果采用新的基准线方法, 则要填写新基准线方法的申请表格。应说明本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如何低于基准线的排放水平, 说明该项目的边界是如何定义的, 从而解释为何本项目减排量是额外的。
(3)项目活动期限及项目减排额计入期
考虑到东道国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能源构成和政策等因素对基准线有重要影响,具体CDM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将随上述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从而使CDM项目投资和减排效益带来种种不确定性和风险, 事先也难以界定。为此,CDM执行理事会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核算CDM项目活动期限和减排额计入期的方法:
A、可更新的计入期:可更新两次, 每次最长7年; 每次更新时需更新基准线;要求提供减排量计入期的开始日期和计入期长度。
B、固定的计入期:只有一期, 最长不超过10年,不需更新基准线;要求提供减排量计入期的开始日期和计入期长度。
(4)监测方法及其计划:
项目业主需要提供项目的监测方法和计划以及详细的监测计划报告, 以便估算或测量项目边界内产生的排放量, 确定基准线和项目边界外的排放量的净变化。监测计划还应提供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障(QA)程序,经营实体将核实所提供的信息以及数据质量的精确性、可比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各种温室气体源排放量的计算:
估算该项目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E.1;
估算该项目边界之外由该项目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净变化(称之为泄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E.2;
计算该项目活动的排放量记为E.3:E.3=E.1 + E.2;
计算基准线温室气体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E.4;
计算该项目活动的减排量记为E.5: E.5=E.4-E.3。
(6)环境影响:
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说明; 并提供结论和所有相关的参考资料。
(7)各利益相关方的评价: 提供请项目所在地各利益相关方所作的评价的总结报告以及说明如何考虑解决各方关注的问题。
2、其他问题
在识别潜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建议者需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项目的合格性、投资模式、交易成本和风险。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包括了对上述问题的评价,但可行性研究还需要考虑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合格性、增量成本和预期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获得的收益。
(1)合格性
在识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参与者需要首先考虑的就是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潜在的合格性问题。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合格性:首先,项目是否可以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益,从而满足国际层面的要求;其次,该项目的一系列重要安排能否满足项目参与国政府,尤其是东道国政府的特定要求。
不同东道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差异。根据中国政府已经公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要额外要求体现在如下方面: A、项目开发者的参与资格问题,即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或者中资控股企业可以与外方合作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B、发达国家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公共资金应该额外于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和其在公约下的资金义务;
C、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
D、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由中国政府确定,确定前归该企业所有。
企业在项目识别和设计中应该逐条检查自己的项目,确保这些要求得到满足。否则,在后续的项目批准过程中,有可能不是很顺利。当然,中国政府也可能随着具体项目实践的增加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因此,企业应该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
(2)项目模式
一般而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有三种模式:
? 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没有发达国家的参与。发展中国家在市场上出售项目所产生的 CERs 。
? 双边模式:发达国家实体和发展中国家实体共同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由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 CERs 。
? 多边模式:项目产生的 CERs 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基金的一个例子是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原型碳基金。目前,对于双边和多边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投资模式,国际社会没有异议,满足相关规则的项目都可以得到东道国和执行理事会的批准。
但是,对于单边模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认识,国际上尚有争议。中国政府对于单边项目也持比较谨慎的态度,项目开发者需要特别注意。
(3)交易成本
上一篇文章讨论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和实施中将会产生的交易成本。对此,项目开发者应该给以足够的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到项目参与者最终可以获得的净收益。项目参与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适当降低自己承担的交易成本。
如果所开发的项目符合小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规定,则应该尽量应用执行理事会已经给出的简化的方法学和监测计划等,同时充分利用简化规则提供的各种便利,如在项目的审定以及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中应用同一个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进行捆绑等。
对于一般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项目开发者也应该尽可能应用执行理事会已经批准的方法学;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该与相关的政府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与交流,使项目的设计符合政府的要求,加速审批过程;如果可能,在项目的审定中选择本国的指定经营实体,以降低可能收取的费用;尽可能应用比较标准的 CER 购买协议,以节约成本、减少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例如,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各种碳基金一般均有比较标准的 CER 购买协议;国际排放贸易联合组织 (IETA) 也已经开发了多个版本的碳购买协议。这些都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
在项目的识别和谈判阶段,项目建议者可以考虑发展一个项目识别文件 (PIN) ,它相比项目设计文件 (PDD) 来说稍简单一些,但包括了所有的关键信息,可以供东道国以及潜在的合作伙伴进行讨论。项目识别文件一般包括一个简短的项目描述、 GHG 减排量的大致估计 ( 包括基准线的选择 ) 、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财务信息 ( 包括项目成本、融资渠道、 cER 的购买者和预计的 CER 价格 ) 。项目识别文件的应用可以有效降低项目合作谈判阶段的前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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