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黑龙江省清洁发展机制网 > 基础知识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书中使用的术语汇编 (四)
2007-08-13     
 

 监测是指收集和归档所有对确定某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项目界线内的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基准,以及对计量某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项目界线内的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和渗漏所必要的相关数据。

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是指项目参与方为收集和归档所有对执行监测计划所必要的相关数据而采用的方法。

经核准的监测方法:

  经执行理事会核准并连同相关指导意见一道被公布的监测方法。

新的监测方法:

  项目参与方可以提出新的监测方法。在制定一项监测方法时,第一步是在考虑到相关部门的良好监测做法的前提下找到最恰当的方法。项目参与方应当向指定经营实体提交新方法建议,具体做法是在项目设计书草案中提出拟议的方法,包括叙述项目活动和列明项目参与方。

  拟议的新方法将按以下方式得到处理:如果指定经营实体认定这是一项新的方法,指定经营实体将在不做进一步分析的情况下将有关文件提交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应当迅速――如有可能在下届会议上,最晚在四个月内――审查拟议的方法。执行理事会在核准拟议的方法之后,应当公布经核准的方法,同时公布任何相关的指导意见,指定经营实体随后可着手办理项目活动审定手续,并提交项目设计书以供登记。如果《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请求修改某项经核准的方法,那么任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都不得使用该项方法。项目参与方应当酌情参照收到的任何指导意见修改所涉方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经营周期:

  经营周期是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得到实施的时期。入计期不得在经营周期(从起始日期开始计算)结束之后终止。

项目活动:

  项目活动是指一项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措施或行动。《京都议定书》和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使用的是“项目活动”一词而不是“项目”一词。所以,某一项目活动可能等同于一个已经执行或计划执行的项目,也可能是该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个方面。

项目界线:

  项目界线应包括项目参与方控制范围内的、数量可观并可合理归因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所有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

  方法学专门小组(方法学小组)将就如何适用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52 段以及附录 C(a)段第(三)分段和(b)段第(六)分段所载的“……控制范围内的”、“数量可观”和“可合理归因于”等用语制订具体建议供执行理事会研究。在执行理事会就这些用语作出决定之前,请项目参与方在完成和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书之时就对这些用语的理解作出解释。

项目参与方:

  按照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中“项目参与方”一语的用法,项目参与方或是指一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缔约方,或根据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33段,是指经一经缔约方批准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之下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私营和/或公营实体。

  项目参与方是指就如何分配考虑开展的项目活动产生的核证的排减量作出决定的缔约方或私营和/公营实体。

  在登记之时,应当提供一份经所有项目参与方签署的说明,陈述与执行理事会和秘书处联络的方式,特别是列明有关在发放之时如何分配核证的排减量的指示。

可延长入计期:

  见入计期-可延长

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是指已经或可能受拟议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或致使此种活动得到开展的行动影响的公众,包括个人、群体或社区。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起始日期: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起始日期是指某一项目活动开始进行或展开,或该项目活动的实际行动开始进行的日期。自 2000 年(2000 年 1 月 1 日)起、在第 17/CP.7号决定通过(2001 年 11 月 10 日)之前开始进行的项目活动,须在登记之时提供文件,证明起始日期在这一时期范围内。

透明和稳妥:

  以透明和稳妥的方式确定基准(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45 段(b)分段)是指假设以明确方式作出,而且所作的选择是有根据的。在遇到变量和参数值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时,如果对基准所作的预测并不导致对可归因于某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排放的减少量作过高的估计,基准的确定即被视为是稳妥的(就是说,如存在疑问,应当采用得出的基准预测较低的数值)。

登   记:

  登记是指执行理事会正式认可一个经审定的项目,将其视为一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登记是与这一项目活动相关的核证的排减量的核查、核证及发放的先决条件。

审   定:
 
   审定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对照第 17/CP.7 号决定、该决定附件及《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所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要求,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书对某个项目活动进行独立评估的过程。

核   查:

  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定期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核查期内因登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而已监测到的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的减少。没有为核查期明确规定期限。但是,核查期不得长于入计期。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 黑龙江省清洁发展机制(CDM)技术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黑龙江省科技信息中心(奥龙科技)TEL:(0451)82624248
E-mail:web@hljkj.cn
黑ICP备07501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