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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 妥
见“透明和稳妥”。
指定经营实体:
一个由《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根据执行理事会的建议指定的实体,有资格审定拟议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并核查和核证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的减少量。指定经营实体应当对同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进行审定或核查和核证。但是,执行理事会可根据要求允许一个指定经营实体在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中履行所有这些职能。缔约方会议第八届会议决定,执行理事会可以临时指定经营实体(请参看21/CP.8 号决定)。
固定入计期:
见入计期-固定。
项目活动所在缔约方:
非《公约》附件一所列、在其领土上实际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缔约方。某项目活动如果在数个国家境内开展,就会有数个项目活所在缔约方。在登记时,项目活动所在缔约方应当符合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28 段至第 30段所列的参与要求。 核证的排放减少量(核证的排减量)的发放:
核证的排减量的发放,是指执行理事会指示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册管理者按照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66 段和附录 D, 向执行理事会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册中的暂存账户发放某一项目活动的具体数量的核证的排减量。
一旦发放核证的排减量,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册管理者应当根据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66 段,立即按照第十二条第 8 款,将相当于收益分成中用以支付执行理事会行政开支和协助支付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适应费用的核证的排减量转入清洁发展机制用于管理收益分成的适当账户,并将余下的核证的排减量按照有关项目参与方的要求转入其登记册账户。
渗 漏:
渗漏是指项目界线之外可计量的和可归因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的净变化。
可计量和可归因于
在具体实施之时,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51 段(项目界线)中的“measurable”和“attributable”应当分别理解为“可予以计量”和“可直接归因于”。
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监测: 监测是指收集和归档所有对确定某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项目界线内的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基准,以及对计量某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项目界线内的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和渗漏所必要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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