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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经核准的方法:
经执行理事会核准的基准方法连同相关指导意见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网站(http://unfccc.int/cdm)公布,或者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后提供,书面请求可寄至 cdm-info@unfccc.int, 也可以传真方式寄送,传真号码:(49-228)815-1999。
入计期: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入计期是指指定经营实体为了发放核证的排减量而核查和核证排放量与基准相比的下降幅度所涉的时期。项目参与方应当将入计期起始日期选定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产生首次减少排放量的日期之后。入计期不应当超出项目活动的经营周期。
项目参与方可从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49 段(a)分段和(b)分段界定的两个备选办法中选择一个入计期:(一) 固定入计期或(二) 可延长入计期。
入计期-固定(也称为固定入计期):
“固定入计期”是用来确定入计期期限的两个备选办法之一。选择此种备选办法,项目活动的入计期期限和起始日期一次性得到确定,一旦项目活动得到登记,此种期限就无法得到延长。一项拟议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入计期最长可为十年。(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49 段(b)分段)。 入计期-可延长(也称为可延长入计期):
“可延长入计期”是用来确定入计期期限的两个备选办法之一。选择此种备选办法,一个单一的入计期最长可为七年。这一入计期最多可延长两次(最长为 21年),条件是每次延长时指定经营实体必须确定并告知执行理事会原项目基准仍然有效或者已经根据适用的新数据加以更新(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49 段(a)分段)。第一个入计期的起始日期和期限须在登记之前确定。
核 证:
核证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提出的书面保证,证明已核实某项目活动在一个具体时期内实现了所核查的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的减少 核证的排放减少量(核证的排减量):
“核证的排放减少量”或“核证的排减量”是指按照第十二条及该条之下的要求和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单位,等于一公吨二氧化碳当量,该当量使用第 2/CP.3 号决定所确定或随后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五条修订的全球升温潜能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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