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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书中使用的术语汇编 (一)
2007-08-13     
 

以下清洁发展机制术语汇编是为了帮助澄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书和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中使用的术语,从而便利项目参与方完成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书。

清洁发展机制: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对清洁发展机制作了界定。“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    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缔约方会议第七届会议通过了清洁发展机制的模式和程序(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见第 17/CP.7 号决定附件,FCCC/CP/2001/13/Add.2 号文件),商定通过设立一个执行理事会立即开始落实清洁发展机制,并商定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a)  该理事会充当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b)  根据《议定书》和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的规定,《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当行使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会议(《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职能。

术   语:

“可归因于”:

见“可计量的和可归因于”。
                                                
    本汇编使用的“缔约方”一词如《京都议定书》所界定的那样:除非另行说明,“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一方。“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是指可加修改的《公约》附件一所列的一方,或是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一方。
 
 
FCCC/INFORMAL/67
GE. 03-60327 (C)  070303  110303
 

基   准: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基准是一种假设情况,合理代表在不开展拟议项目活动的情况下的温室气体人为源排放量。基准应涵盖项目界线内(《京都议定书》)附件 A 所列所有气体、部门和源类别的排放量。使用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37和 38 段所述基准方法确定的基准应被视为合理地代表在不开展拟议项目活动的情况下的人为源排放量。

基准办法:

    基准办法是基准方法学的依据。执行理事会商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当仅采用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48 段(a)至(c)分段所列的三种办法。这三种办法是:

(a)  相关的现有实际排放量或历史排放量;或

(b)  在考虑到投资障碍的情况下,一种代表有经济吸引力的行动方针的技术所产生的排放量;或

(c)  过去五年在类似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状况下开展的、其绩效在同一类别居前 20%的类似项目活动的平均排放量。

基准方法

    方法是指将清洁发展机制模式和程序第 48 段所界定的一种办法适用于某个项目活动,反映出部门和区域等方面。并不先验地将任何方法排除在外,这样,项目参与方就能够提出一种方法。在审议第 48 段时,执行理事会商定,在下面两种情形中,将采用以下做法:

(a)  新方法情形:在制订一项基准方法时,第一步是找出最适合项目活动的办法,然后确定一项适用方法;

(b)  经核准的方法情形:如项目参与方选择一项经核准的方法,就意味着选择了一种办法。

基准-新方法:

    项目参与方可以提出一种以透明和稳妥的方式确定的新的基准方法。在制订一项新的基准方法时,第一步是找到最适合项目活动的办法,然后确定一项适用方法。项目参与方应当向指定经营实体提出新方法建议,具体做法是在项目设计书草案中提出拟议的方法,包括叙述项目活动和列明项目参与方。

    拟议的新方法将按以下方式得到处理:如果指定经营实体认定这是一项新的方法,指定经营实体将在不做进一步分析的情况下将有关文件提交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应当迅速――如有可能在下届会议上,最晚在四个月内――审查拟议的方
法。执行理事会在核准拟议的方法之后,应当公布经核准的方法,同时公布任何相关的指导意见,指定经营实体随后可着手办理项目活动审定手续,并提交项目设计书以供登记。如果《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请求修改某项经核准的方法,那么任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都不得使用该项方法。项目参与方应当酌情参照收到的任何指导意见修改所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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